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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第三人民医院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制度

时间:2021年01月2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 制定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告知患者,患者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
  2. 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入院72小时、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并记录签字、是否同意。                                             
  3. 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4. 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5. 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6. 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由处置主持人确认。
  7. 定期对患者进行医疗满意度调查。
  8.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
  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病人的权利                                           
  1、病人是医院服务的对象,任何人都公平得到医疗服务。       
  2、病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得到维护其人格尊严的医疗服务。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病人有权利要求个人的病史隐私保密。   
  4、病人有权利获得医疗及环境方面的安全。                     
  5、病人有权利获得关于自身疾病的诊断(已知)治疗预后及出院后继续治疗的全部信息。如因医疗需要,不宜向病人直接提供,则应向家属提供,病人有权了解谁负责诊疗措施。                     
  6、病人有权利查询医疗费用及收费标准。                       
  7、医院应将“病人须知”告知病人,病人有选择决定权。         
  8、病人对医疗不满意有权申诉。                                 
  医德医风投诉办电话:8417495                               
   医疗投诉电话:8417006                                   
  (二)病人的义务                                             
  1、正确提供病史资料。                                     
  2、在同意决定后,听从医嘱,服从治疗,服从护理。             
  3、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4、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5、尊重医务人员,爱护医院财务,协助医院控制噪音,控制探视人数,病区内不吸烟。                                           
  6、病愈或无需继续住院治疗及时出院。                         
  7、协助医院随访。
  三、诊疗知情同意制度及工作流程
  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如下:
  1. 72小时谈话制度
  (1)主要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2)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2. 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
  (1)手术前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就手术方案、危险性、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3)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程记录必须在手术后及时完成,手术记录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手术后经治医师必须就手术情况、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并有患方代表签字。
  3. 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医疗替代方案、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创伤性诊疗活动)。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 麻醉谈话制度
  (1)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病人,与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2)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
  5. 输血谈话制度
  见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6.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护患者的隐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一般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患者隐私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及其他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保护患者隐私工作。
  1. 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
  2. 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
  3. 不在患者面前分析病例或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研究进展。
  4. 保管好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
  5. 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医疗上的秘密,不可以在和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6. 不可外泄其他只向医务人员公开的,而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等隐情。
  五、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相关制度及具体措施
  (一)相关制度
  1、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
  2、患者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
  3、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4、当有少数民族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应向患者了解饮食方面的习惯和要求,并通知医院食堂根据患者的需求为患者准备相应的饮食。
  5、医院定期进行相关内容培训,请专业人员讲课,作为职工岗前培训的一项内容。
  6、医院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具体措施
  1、医院重视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知识的宣教工作,通过医院网站、公共授课等形式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知识。临床科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性的少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知识要点培训,重点了解饮食和生活习惯方面的禁忌。
  2、医生在病史询问过程中确认患者系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者后,应主动了解其在生活和饮食方面的禁忌,询问患者的需求,并在病历中做好相应记录。
  3、在诊疗过程中,相关医务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进一步了解该民族的风俗习惯。
  4、食堂应患者提供适宜的饮食。涉及饮食禁忌的,科室应提前通知食堂。
  5、患者在院期间进行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在条件许可时,应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嘲笑、歧视和在公共场所议论。
  6、当患者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已经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和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时,医务人员应做好劝导工作,劝导过程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粗暴干涉。
  六、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及审核程序                    
  (一)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实验性临床医疗研究行为,切实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按照伦理学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凡是开展以人体为对象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按本管理制度执行。
  2、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原则
  (1)符合伦理道德规范。
  (2)受试者自愿参加,并有权在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任何阶段自主退出。
  (3)严格执行受试者知情同意制度。
  (4)对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
  3、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知情告知
  (1)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实验的详细情况,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2)需强调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实验,并有权在临床实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3)受试者在充分知情同意下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临床实验方能开始。知情同意书应作为临床实验文档保存备查。
  4、实验性临床医疗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1)如研究方案在临床实验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对研究方案进行修订,修订的研究方案需再次报请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2)如发现涉及实验用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修改并送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的同意。
  5、实验性临床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置与记录:
  (1)报告:为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发生在实验性临床医疗研究期间的任何不良事件,必须尽快报告主要临床研究者或负责人;严重不良事件应向医务科立即口头上报,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处置:
  ①按医院《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积极妥善处置。
  ②必要时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该项研究。
  (3)记录:如实填写不良事件记录表,记录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
  6、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上报医务科备案。
  (二)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审核程序
  1、申请人资质: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资质。
  2、申请审批程序:
  (1)完成一系列相关文件的制订,并向医务科提交。
  (2)上报医务科材料包括:
  ①《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申请审批表》。
  ② 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病例选择、病例数、实验时间、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过程观察、实验过程记录、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方法、实验质量控制方案等。
  ③ 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和目的、实验材料情况简介、实验简易流程、受试者受益和风险、受试者的权益、医疗信息的保密措施等。
  ④ 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案的详细实施流程,包括与相关合作辅助部门的之间协同工作的流程。
  ⑤ 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相关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预案。
  ⑥ 实验所需药物、器械、设备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注册文件。
  ⑦ 与实验性临床医疗相关的其他必要文件。
  3.医务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院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
  4.医院伦理审查通过后,医务科提交业务院长审批。
  5.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医务科通知相关上级部门准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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