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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试行)

时间:2014年09月3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根据景德镇市《市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人为院纪委书记,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和监察室主任参加。
  (二)约谈对象为全院党员干部;行政职能科室干部职工;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需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约谈形式及内容:任职约谈、询问约谈、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任职约谈。新提任和交流的党员干部,由院党委或纪委书记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约谈采取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两种方式。约谈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本支部、本科室、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二)询问约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约谈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约谈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提醒约谈。一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支部、科室、部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提醒约谈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的支部、科室、部门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约谈提醒的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约谈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医院中层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约谈的其它问题。
  (四)诫勉约谈。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五)处分后约谈。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由院监察室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账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院纪委书记审批;
  2、院纪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主谈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院党委或局纪委;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六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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