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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十一项

时间:2014年09月3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条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讨论。
  第二条 定期组织收看先进典型和反腐倡廉教育片,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题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卫生行风“九不准”规定,防止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权利谋取私利,不断提高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与管理,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管,保证党员干部始终做到干干净净为官、明明白白做人,树立清廉勤政的政治风尚。
  第五条 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防止有案不报或有案不查现象,坚决杜绝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加强保障机制建设。一是强化意识。各支部、各科室(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二是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结合医院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加强监督。对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进行经常性对照检查,并将其作为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制度规定,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一) 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职责范围内事项。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情况。
  第四条 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家庭成员进行教育管理情况以及当年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 报告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支部、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将本支部、科室(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院党委和院纪委。
  第七条 支部书记、主任、护士长、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需一并报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对不按期或不如实报告的支部、科室(部门)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党员干部形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纪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医院“一把手”既是八小时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各支部、科室(部门)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和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医院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二)监督管理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参加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以及其它娱乐活动等。
  第七条 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第八条 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涉足带有色情服务的浴室、足疗、美容***厅等活动场所,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物品,观看淫秽表演,参加或支持吸毒、迷信、赌博、酗酒等活动。
  第十条 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插足他人婚姻,充当第三者,或追求糜烂生活方式,包养情妇(夫),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借岗位调动、职务升迁以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大摆宴席、收受礼金、礼品聚敛钱财的。
  第十三条 用公车办私事或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三)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医院领导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医院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直接和分管领导因失察、失管、失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党员干部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出差一周或私事外出3天以上的,正职要向医院主要领导和院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副职要向分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主要领导按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党员干部的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监督机制,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党员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制度
  第一条 医院党组织每年至少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两次自查,医院党组织将根据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支部、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各自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检查指导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加强对支部、科室(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党风廉政工作抓得不紧,工作不力的,及时给予批评,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第四条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要求予以处理。
  第五条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支部、科室(部门)及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选树典型,带动全面工作。
  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
  第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
  (二)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政治纪律方面情况。
  第三条 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按照医院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等。
  第五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遵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等。
  第六条 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情况,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第八条 政务公开情况。
  第九条 对照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行风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方式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由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按局纪委要求进行,中层以上干部的述职述廉在医院年度工作考评会上进行。
  第十三条 在年度工作考评报告会上,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无记名民意测评。
  第十四条 医院考核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意见表等途径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六、医院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一) 重大事项界定范围
  第一条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第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包括所属下级中层领导干部配置和调整。
  第三条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第四条 确定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先评优等。
  第五条 医院项目引进、工程招投标、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
  第六条 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七条 医院重要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第八条 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条 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条 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第十一条 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到参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三条 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五条 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有关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违反制度和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七、党政干部廉洁勤政规定
  第一条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第二条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病人“红包”,不收受“回扣”,不私自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
  第三条 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等行为。
  第四条 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工作制度办事,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他们利害关系的事情依法办理,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之谋取利益。
  第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交通、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
  第七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医院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无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
  第八条 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经常深入科室(部门)或服务对象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关心群众疾苦,正确处理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无与民争利、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八、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医院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采取下发征求意见表、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召开多层次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必须做到“三不开”原则,即无明确主题不开,应到会人员不过半数不开,未形成统一意见不开。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得开成工作性会议。
  第六条 对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责任到人。
  第七条 指定专人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将记录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九、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民主评议每年一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
  第三条 民主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 每次民主评议之前,必须开展统一的述职。
  第五条 民主评议工作原则上由党办组织,防止评议事项和程序不当产生负面影响。
  第六条 建立评议档案,使之有序化、规范化。
  第七条 领导班子民主评议工作结合年度班子考核同时进行。
  十、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问题申报制度
  (一)申报内容
  第一条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第二条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第三条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第四条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第五条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第六条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第七条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申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申报形式
  第八条 以上所列事项,应由申报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三)受理部门及方式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由局党办负责受理;党员干部由院党办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由医院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把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党员干部个人重大问题申报的院党办,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院党委和院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十一、领导班子成员接访下访制度
  第一条 凡属医院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欢迎人民群众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坚持定期深入基层和服务对象,了解、解决职工群众关心的发展和体制改革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接访和下访的领导干部要热情对待信访人员,认真听取信访人员意见,耐心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现场给予处理和解答,对一时解释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待研究后再作处理或答复;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五条 接访、下访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科室(部门),落实化解措施;重大或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条 接访、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单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两个月内办结。
  第七条 接访、下访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梳理上报,提出解决对策,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
  第八条 各支部、科室(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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